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爲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爲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爲目的。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爲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無論行爲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爲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爲人的行爲綜合判斷行爲人是否有此目的。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的量刑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隨着近幾年我國公民的經濟水平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出國進行遊玩或者工作,那麼在進行出國手續前需要到中國的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的手續,如果在辦理出境證件時利用隱瞞真相或者是虛構事實等行爲騙取證件也是會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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