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個人多次盜竊怎麼判刑

一般個人多次盜竊怎麼判刑

一、一般個人多次盜竊怎麼判刑

1、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多次盜竊怎麼認定

多次盜竊的認定如下:

1、必須是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爲。多次實施盜竊行爲屬連續犯,應以盜竊罪一罪累計其犯罪數額,若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盜竊”也屬於連續犯,在盜竊數額認定方面當然一致,但並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爲唯一定罪標準。如果行爲人在兩年內實施的盜竊行爲未達三次,應從司法上認定其還沒有形成盜竊習性,其人身危險性還不足以刑罰予以打擊。但是如果其累計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多次盜竊”構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盜竊罪作爲結果犯,以數額較大爲認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在相關法律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將數額較大作爲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也稱盜竊罪爲數額犯。但是實踐中存在例外情況;數額雖然是情節認定的一個因素,但數額並不等同於情節。情節除包括數額以外,還包括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表現及其後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其他影響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因素。

由於情節犯的情節屬於定罪情節,情節的具備即表明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爲次數作爲定罪依據的“多次盜竊”標準與數額較大同屬盜竊罪的構罪標準,兩者是並列的選擇關係,具有等價性,並無位階差別。數額是否較大並不影響“多次盜竊”是否成立盜竊罪,而只是“多次盜竊”的酌定量刑標準。

三、盜竊罪的數額怎麼認定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多次盜竊指的是在兩年以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爲,量刑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處罰,以上是關於個人多次盜竊怎麼判刑的相關回答,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立即諮詢,會有專業律師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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