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罪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縱火罪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齡化趨勢,而且出現了一些比較惡性的案件,這對於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提出很大的挑戰;現在不僅是刑事法律,而且民事法律中關於未成年人的限制的民事責任年齡也在下調。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的一個領域。針對這個特殊羣體,國家歷來的政策,無論是刑事政策還是司法政策,都是以教育爲主,以懲罰爲輔。如今,針對於低齡的未成年人,家長要對他們有一個比較正確的生活觀和價值觀的引導,這是相當重要的。

一般放火行爲,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爲,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爲是一般放火行爲,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在現實生活中,不論我國的犯罪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實施的放火的行爲,此時都是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的,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之後,法院認定構成了放火罪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也是會對犯罪行爲人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