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中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量刑標準,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至20萬罰金,數額巨大的可以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至50萬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中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爲人雖然具有以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爲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僞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爲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僞造、變造出來,即僞造、變造行爲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2.本罪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必須具有僞造或變造的行爲,如果沒有僞造或變造的行爲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爲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本罪。行爲人如果在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實施的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爲,此時侵犯的是我國的國家的經濟權益,同時也是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權威的,此時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但是在判處刑罰的時候,不能一概而論,此時是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