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製品怎麼判?

售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製品怎麼判?

一、售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製品怎麼判?

行爲人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爲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爲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自己認爲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收購自己認爲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對於野生動物來說,無論是非法收購、非法買賣還是非法運輸,只要是行爲人實施了任何一種行爲,都屬於違法行爲,在出售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數量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時候,行爲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時候還會被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