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聚衆賭博罪立案標準是哪些?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聚衆賭博罪立案標準是哪些?
聚衆賭博罪立案標準,是根據《刑法》規定的賭博罪是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衆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爲目的,以賭博爲業的,應當立案追訴。
二、賭博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所謂聚衆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爲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衆賭博或以賭博爲業的其中一種行爲,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爲目的並不是說行爲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爲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爲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對於聚衆賭博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和造成的不同的後果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聚衆賭博罪立案標準是哪些?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檢視本站其他內容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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