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檢察監督的規定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檢察監督的規定是什麼?

一、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檢察監督的規定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檢察監督的規定是發現需要收監情況的話,那麼就會對此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收監執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六百三十四條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收監執行,或者建議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二、監外執行具體如何辦理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僞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爲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僞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監外執行人對於相關的犯罪分子來說的話,是屬於一種刑罰的措施。並且人民檢察院對於在予監外執行這樣的一種措施的是,又是有非常明確的監督的管理職責的,如果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之下,是應當通知執行機關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