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審怎麼消除案底?
被取保候審是不會有案底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罰方式。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有哪些限制?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三、辦理取保候審時對保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相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對於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只有經人民法院的審理確認構成刑事犯罪,並且法院的有罪判決書也正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才會有案底。而且,案底是終身不能消除的,會永久保留在個人檔案中,相關部門隨時都可以查詢到當事人的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