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如何構成的?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如何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爲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因爲,行爲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其並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論,正是由於行爲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這一特定方式,其行爲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爲,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說行爲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爲人矇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矇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後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爲人對死亡後果的發生是懷着過失的心理。首先行爲人對其他人死亡的後果的出現不是積極追求的,這和教唆使他人產生殺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爲人對其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爲他對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被矇騙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與否則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時行爲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預見的。

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 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行爲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爲。

二是發生了致人死 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在我們國家,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等行爲都不受法律保護的,這些迷信行爲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雖然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爲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