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一【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涉嫌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可以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由此可見,構成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外形標準也不是固定的,在這裏要提醒相關單位,如果要舉辦一些大型羣衆性活動,舉辦方是有義務提前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被判刑,舉辦方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