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幼女罪量刑是怎樣的?

姦淫幼女罪量刑是怎樣的?

對於姦淫幼女的行爲,如今我國已經併入了強姦罪當中,即在實施了姦淫幼女的行爲之後,按照法律的規定會定罪爲強姦罪,之後自然也是按照強姦罪的量刑標準來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那到底姦淫幼女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請一起在下文在進行了解。

一、姦淫幼女會判什麼罪

姦淫幼女,是指行爲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按照司法解釋,該罪名已經併入強姦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如行爲人受不良影響而“早戀”的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行爲人主觀很難判斷其爲不滿14週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爲等一些情況都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至於行爲人使用了什麼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而且只要雙方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

姦淫幼女罪的行爲對象,只能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姦淫已滿14週歲以上的少女,如果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

淫幼女罪的主體與強姦罪一樣,一般爲14歲以上的男子。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必須以姦淫幼女罪的犯罪構成爲依據,凡是行爲人的行爲符合姦淫幼女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應定姦淫幼女罪;凡是行爲人的行爲不符合姦淫幼女罪全部構成要件,而又不構成其他罪的,就不應定罪,即非罪,這是區分姦淫幼女罪與非罪界限的一個總原則,也是一個總的界限,但是,由於姦淫幼女行爲的複雜性,既要對幼女予以特殊保護,又不能任意擴大打擊面,從而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就經常在姦淫幼女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爭議。

(1)男青少年與染有淫亂惡習的幼女發生性交行爲的界限

由於幼女染有淫亂惡習,遇見男青少年就搭話,問長問短,從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也可以不定爲姦淫幼女罪,對最初姦淫幼女的,或引誘該幼女賣淫的,應依法治罪。

(2)未婚男青年與發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不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界限

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育早熟,身體高大,貌似成人,虛報年齡,與男青少年談戀愛,而男青少年誤信其爲少女,雙方自願發生兩性行爲,類似青少年男女談戀愛中越軌行爲。男青少年沒有摧殘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姦淫幼女罪。

二、構成強姦罪要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這裏所稱情節惡劣,是指姦淫幼女手段殘酷的;因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等。

2、已姦淫幼女多人的

指姦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姦淫幼女總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衆姦淫幼女的

這裏所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衆聚集的地方,當衆姦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場的情況下公然姦淫幼女的行爲。

4、二人以上輪姦的

所謂輪姦,是指二男以上出於共同強姦的故意,在同一時間,輪流對同一幼女強行姦淫的行爲。輪姦,是姦淫幼女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獨立的罪名,對於輪姦幼女的,應以姦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嚴重後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爲人作實施姦淫犯罪過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實施姦淫行爲之後,爲了報復、滅口等動機而將重傷或殺死的,不屬於姦淫致人重傷死亡,而應當分別定姦淫幼女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然後實行數罪併罰。

實踐中,姦淫幼女罪量刑其實也就是強姦犯罪的量刑。一般對強姦罪的量刑最終根據認罪態度、情節輕重等因素綜合考慮。建議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做辯護人,會見當事人,閱讀案卷,查清案情,最後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罪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