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叫累犯,累犯主要指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結束刑罰後又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又再進行犯罪並被判處刑罰的犯罪份子。

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

累犯有兩大分類,一類是一般累犯,一類是特別累犯。一般累犯的構成都是在前後刑罰結束後5年內再次故意犯罪,不是故意犯罪的罪犯不能當成累犯,犯的罪還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後罪還沒有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緩刑期間犯了新罪的,緩刑期滿後又再犯罪的,都不能成爲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

特別累犯的犯罪性質與一般累犯的犯罪性質有所不同,一般是對國家有危害、參與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特別累犯的構成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因犯罪被判處的刑罰也沒有明確規定,但前後的犯罪性質必須要達到危害國家、恐怖活動相關、黑社會組織等層面上。

根據法律規定,對待所有累犯都應被判處重罰,並且不能被判處緩刑和假釋。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將累犯和再犯混淆,但這兩者的定義有所區別,再犯是指兩次或兩次以上犯過罪的人,都是前後兩次故意犯罪,跟特別累犯一樣,再犯的前後犯罪時間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再犯裏面也可以有特別累犯。

根據上面的描述,我們大致知道了累犯的構成,也知道了累犯其實犯罪性質也是有區分的,既然有犯罪性質不同,那麼法院判處的刑罰也是不一樣的。雖然法律要求對待累犯要從重發落,但沒有明確規定不可以判處拘役。因此對累犯的處決,還是要依靠累犯的犯罪性質嚴重程度來判斷。如果累犯的二次犯罪最高刑罰是拘役,那麼,還是有可能被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