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臺的發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射臺、發射機房、電源室等。

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犯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具體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一種以公用電信設施爲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杆,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爲,行爲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爲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有兩種處罰意見,這項罪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這項罪名的追訴時效與法定最高刑有關,若是對行爲人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追訴時效是十年,超過十年再去法院起訴,法院不會受理,也不會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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