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種的樹被判2年監外執行可以嗎?

砍伐自己種的樹被判2年監外執行可以嗎?

一、砍伐自己種的樹被判2年監外執行可以嗎?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監外執行的條件如下: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調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也就說砍伐個人房屋前後的幾個樹木是不構成本罪的。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爲。

濫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爲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極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濫伐或屢教不改的;

(4)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如濫伐珍稀樹木等。如果濫伐林木未達到數量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屬於一般違法行爲。根據《森林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一5倍的罰款。

3、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爲收購林材、木製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爲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爲。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纔會構成濫伐林木罪。

在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的時候,需要結合行爲人的主客觀行爲和法定的濫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確定,一旦行爲人被認定爲構成濫伐林木罪,在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時,就會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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