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幫信罪有從犯嗎?
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話就有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拘傳嫌疑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3、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4、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5、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三、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取保候審期間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可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有充分的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從始至終只有一位犯罪嫌疑人,當然不存在從犯,有從犯的話,從犯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人民法院對從犯會適當從輕處理。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特別小的話,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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