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屬於什麼類型?

強制猥褻罪屬於什麼類型?

一、強制猥褻罪屬於什麼類型?

1、強制猥褻罪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四章,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2、只有猥褻行爲人的口供一般不可以定罪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強姦罪和猥褻罪有什麼區別?

強姦罪和猥褻罪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目的不同、行爲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體不同等。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後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構成猥褻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

(1)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姦罪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即其行爲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爲。未實行性交的行爲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爲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姦淫行爲,從而成立中止;

(2)猥褻罪則無姦淫的目的,其是透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爲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慾望,或者透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

3、行爲方式不同。

強姦罪的行爲方式表現爲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爲。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猥褻罪的行爲則表現爲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爲。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強姦罪所侵害的客體爲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週歲幼女的身心健康;猥褻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爲婦女的人格尊嚴。

行爲人首先出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姦後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爲的,屬吸收犯,輕行爲猥褻行爲爲重行爲強姦行爲所吸收,應當以強姦罪依法定罪處罰。

5、刑罰也不同

強姦罪最高判處死刑,猥褻罪最高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爲,能否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1、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爲,能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這種猥褻婦女行爲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爲“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爲強制猥褻婦女罪。

2、強制猥褻婦女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爲的區別:

(1)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爲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爲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爲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爲亦視作爲犯罪。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爲,這是由於此種行爲有可能會被認定爲犯罪行爲,而一旦罪名成立,是有可能會判處刑事處罰的。對強制猥褻罪屬於什麼類型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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