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不請假到外地會有什麼後果?

一、監外執行不請假到外地會有什麼後果?

監外執行不請假到外地會有什麼後果?

監外執行不請假到外地的後果就是公安機關會請求法院並決定重新收監,而且在私自去外地的期間是不能夠將這段時間算在刑罰之中的,剩下的刑罰將無法在監獄外執行而必須回到監獄或者其他關押的場所繼續,如果違反規定的情節比較重的甚至會被加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透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監外執行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此有如下規定: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綜上所述,監外執行只是對於那種本來應該被關押起來卻因爲特殊的客觀原因而被允許在外面繼續執行,得到了相對自由的前提下還是會被監視以及當事人自己還要主動去執法機關彙報自己的情況,如果不經過請假就隨便去外地就是違規而要被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