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侵權責任包括什麼?

我國明確規定了性騷擾行爲的規制規則。對於性騷擾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並賦予受害人以人格權請求權。對於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的義務進行了確認,但未明確規定其未盡義務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性騷擾證據不足的尷尬始終存在。由於性騷擾多發生在隱祕場合,又不像性侵存在明顯的生理學證據,因此,導致法院對於性騷擾侵權的認定非常困難。

性騷擾侵權責任包括什麼?

性騷擾侵權行爲對於年齡的要求應當是以14週歲爲界限,即未滿14週歲的行爲人不滿足構成要件的年齡要求;14週歲以上的行爲人滿足性騷擾行爲的年齡。行爲人實施行爲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實施冒犯對方性尊嚴和性利益的行爲,過失不構成性騷擾的侵權行爲。行爲人實施性騷擾行爲,即對異性進行違背本人意志的有關性的方面超出正常人際交往界限的冒犯行爲。受害人的性尊嚴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以及精神痛苦的損害。性騷擾行爲與該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性騷擾的第一個構成要件是指存在性騷擾的行爲,該行爲不是臆想、虛擬的,而是已經真實發生的。且這種騷擾與一般的行爲並不同,而是裹挾着性色彩的騷擾,這與一般的民事侮辱、辱罵有所區別。

性騷擾的第二個構成要件是指違揹他人意願。對於違背意願有十分清晰的規定。性騷擾的第三個構成要件是損害了人格尊嚴。性騷擾之所以被放在民法典的人格權編,是因爲性騷擾的侵害並不僅僅只停留在受害對象的物質層面,還深入進受害對象的精神層面,對受害對象的人格尊嚴造成了貶損。

騷擾行爲符合故意實施冒犯對方性尊嚴和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性騷擾行爲等構成要件的,法院可以認定爲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性騷擾】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性騷擾不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也是違法行爲,在《民法典》實施後,法律已經明確賦予用人單位對性騷擾行爲進行調查、處置的權利,建議用人單位可將性騷擾行爲透過程序,修訂員工手冊、獎懲規定或者擬訂相關的管理制度加以處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