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諒解協議如何書寫?

故意傷害輕傷諒解協議如何書寫?

一、故意傷害輕傷諒解協議如何書寫?

刑事諒解書

年月日時,與發生糾紛,在故意傷害那件發生後,住院治療,出院後經法醫鑑定傷級;被羈押在看守所。

案件發生後,犯罪人的家人多次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並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經過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賠償協議:(傷害方)一次性賠償(受害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元)。

因此,被害人一方同意對予以諒解,不再追究的刑事責任,請求司法機關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免於追究的刑事責任。

受害人:

年月日

二、故意傷害罪積極賠償後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爲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爲是爲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爲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的案件中,如果是被害人表示願意諒解犯罪行爲人的,那麼人民法院在對犯罪行爲人定罪量刑的時候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但是被害人表示諒解也不意味着犯罪行爲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爲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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