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如何量刑的?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衆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的批准徵收和徵用,以及佔用都是需要按照土地的管理法條款來進行處理,如果利用非法的手段進行處理那麼必定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所涉及到的事由比較嚴重的話,那麼就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