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辯護詞有哪些內容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搶劫罪辯護詞有哪些內容

某某律師受區人民法院指定和某某律師事務所指派,依法擔任某某涉嫌搶劫一案,被告人某某的一審辯護人。現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

辯護人總的觀點是:被告人雖然構成搶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第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從輕情節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沒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沒有受過任何行政處罰(如治安拘留、勞動教養)

2、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從偵查階段到今天庭審,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非常好,同時對自己的犯罪行爲表示悔恨。

3、被告人主觀惡性小

具體體現在:

(1)從犯罪的起因來看,是其因父親生病無錢治療,是爲生計所迫,與用於生活揮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區別;

(2)從犯罪的實施過程來看,不是精心準備的預謀犯罪,在對被害人進行加害時其主觀願望並不願意加重對受害人的傷害;

(3)從對犯罪結果的追求來看,犯罪意志並不堅定。

4、情節和後果不嚴重

本案暴力程度與一般的搶劫罪相比要輕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殺傷力的兇器,如槍、刀,對被告人僅造成了皮外傷。

5、基於被告人家庭情況、個體情況、成長經歷與一般的犯罪相比我們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寬的一面。

被告人母親在其兩歲時被拐賣至今下落不明,自己在14時就輟學在外打工,成爲家庭的經濟支柱。現在父親又癱瘓在牀,無錢治病。19歲的年齡雖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爲能力人,但是大多數同齡人在這時仍是學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別是非的能力與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離。

另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人雖然沒有賠償的實際行爲,但其父親及本人有積極賠償的態度。同時被告人未能賠償的原因是其家庭確實一貧如洗無法賠償,其與那種有錢不賠償有着本質的區別。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處罰情節

被告人屬於犯罪未遂,按照《刑》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關於本案量刑起點刑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搶劫罪量刑起點做出以下規定: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因此本案的量刑起點應在三到五年,辯護認爲: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建議合議庭對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點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點刑主要從被告人的犯罪的後果、手段、金額、次數、有無從重加重情節、從輕減輕情節等方面確定量刑被告人起點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諸多的從輕情節和減輕情節,沒有任何的從重或加重情節,其行爲在搶劫罪中屬於最輕的表現之一,因此應給予最低的量刑起點。

第三、對被告人基準刑的確定

在本案中對被告人刑罰量增加的基準刑爲被告人搶劫的受害人財物的金額。被告人所搶劫的財物摺合金額爲3900餘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導意見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爲6個月到8個月,辯護認爲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議在6個月。具體理由同上。

第四、本案宣告刑的確定

(一)本案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有

1、被告人屬於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款》中,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爲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

辯護認爲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被告人對未遂的從寬幅度應該接近50%理由如下:

(1)從本案結果的來看,本案造成的實際結果是被害人僅有一些皮外傷,這在搶劫罪中是危害結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節置於案件的全部情節中統籌考慮。

在決定對未遂犯量刑時,應當把未遂情節放到案件的全部情節中考察其意義。如果未遂這一情節在全部情節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從而影響甚至顯著影響了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時,就可以決定對未遂犯減輕處罰。

(3)從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

犯罪未遂都是行爲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圖未能實現。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較薄弱的,其主觀惡性也就較小,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對大一些。

2、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中寫明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以上就是有關於搶劫犯的辯護詞的模板,透過以上辯護詞,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爲被告人減輕刑罰,儘量爭取到最小的量刑。不過,我們還是要遵守法律,做一個積極守法的好公民,否則,法律還是會做出它應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