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1、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爲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爲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

2、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爲。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行爲人必須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不以造成嚴重成果爲要件,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暴力行爲,危及飛行安全就構成本罪。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爲人必須是使用了暴力,但不受所用暴力的手段和程度的影響。其次,使用暴力必須是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而不是其他場合的人員。第三,必須是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爲。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不是爲了劫持、控制航空器,這是與劫持航空器犯罪最大的區別,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3、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稱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航空飛行的公共安全,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它的最終結果是危害了航空飛行的公共安全,使用暴力僅是一種手段,所以把它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