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槍支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一)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客體要件

非法出租槍支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對槍支實行嚴格的管制,其中對公務用槍採取配備制度,對民用槍支實行配置制度,並嚴格規定配備公務用槍和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的範圍以及使用的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槍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爲,影響社會治安,不僅違反了國家對槍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槍支流散社會,造成隱患,增加社會上的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槍支,影響社會治安,包括公務用槍和民用槍支。

(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客觀要件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行爲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將個人和單位的合法用槍出租、出借給他人及因該行爲造成的嚴重後果。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將槍支用作借債質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論。

(三)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主體要件

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合法配槍的個人和單位,不具備有合法配槍資格的個人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槍支、彈藥,而故意出租、出借給他人。

對於犯罪分子非法出租槍支的行爲,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其是否具備持有槍支或者租用槍支的資質上進行調查取證,另外對於出租槍支的數量,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出租的槍支進行了違法事實的,都是最後量刑和判決處理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