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幣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走私假幣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走私假幣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走私假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3、走私僞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4、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走私假幣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假幣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走私假幣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有下列嚴重情節的,即可在這一量刑幅度內量刑:

(1)走私僞造的貨幣總面值(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幣計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幣量500張以上不足5000張的;

(2)走私僞造的貨幣達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的;

(3)走私僞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足1000張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情節較輕,主要是指走私僞造貨幣的總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的情況。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走私僞造的貨幣總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00張以上的;

(2)走私僞造的貨幣構成犯罪,並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嚴重後果的;

(3)冒充司法、海關、工商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走私僞造的貨幣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4)走私僞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5)與境外不法分子勾結走私僞造的貨幣,情節嚴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走私僞造的貨幣如屬外幣,應當按照查獲犯罪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同種貨幣兌換人民幣市場的匯價折算。

走私假幣的這種犯罪行爲通常都是團伙作案,並且有越來越多的犯罪組織和境外的這些犯罪團伙相互勾結。少部分製作出來的這些假幣可能用驗鈔機都很難檢驗出來,國家對於假幣的嚴厲打擊程度是毋庸置疑的。但走私製造假幣的很多案情調查起來都很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