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得逞和犯罪未遂是一樣嗎?

一、犯罪未得逞和犯罪未遂是一樣嗎?

犯罪未得逞和犯罪未遂是一樣嗎?

犯罪未得逞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條件之一。

關於犯罪未得逞的含義,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

(1)既遂行爲說認爲,犯罪未得逞是未完成犯罪行爲。

(2)既遂目的說認爲,犯罪未得逞是行爲人的犯罪目的沒有實現。

(3)既遂結果說認爲,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爲未產生法定的犯罪結果。

(4)既遂構成要件說認爲,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爲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中國刑法明文規定,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一個成立要件。關於犯罪未得逞的含義,中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刑法理論上一般採用既遂構成要件說的見解。

二、犯罪特徵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實行行爲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爲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透過客觀的實行行爲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爲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爲。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爲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爲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爲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爲是否完成,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爲是自動中止。

無論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爲都將會給大衆公民以及社會的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都是會在發現違法行爲後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分子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中止了犯罪,在對其進行量刑和處罰時也是會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