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程序包括哪些

一般的刑事程序包括哪些

一、一般的刑事程序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爲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爲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爲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二、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有哪幾種?

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關於刑事案件的程序,其實,大多數的受害者只需要完成到公安機關報案的這一步就可以了,剩下的辦案程序都不是在受害者可以左右的範圍當中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刑事法庭都有着相應的辦案程序,可以說在公安機關沒有偵破之前,後面的這些訴訟程序也都無法具體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