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監管秩序罪輕微傷是否成立?

破壞監管秩序罪輕微傷是否成立?

在監獄的實際監管過程中,有些犯人不能依法遵守監獄秩序,肆意毆打他人、聚衆鬧事等,嚴重影響監獄治安,不利於他人改過自新的良好氛圍。毆打行爲可致輕微傷或者重傷,那麼,破壞監管秩序罪輕微傷的行爲,是否屬於破壞監管秩序罪範圍呢?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定義

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造成輕微傷是否屬於破壞監管秩序罪

毆打監管人員致輕傷的,屬於破壞監管秩序罪。

對監管人員實施拳打腳踢等輕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監管人員的肉體痛苦,一般不會造成被毆打者身體組織完整及身體器官功能的破壞。即使造成破壞,也只限於輕傷的範圍。如果致人重傷甚或死亡的,則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論處。

三、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認定

能夠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

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壞看守所、拘留所等關押場所管理秩序的,不構成本罪。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爲:

1.毆打監管人員的。是指用棍棒、拳腳等對刑罰執行場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員實施暴力毆打、傷害的行爲;

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是指公開或者暗中授意、策動、指使其他被依法關押的罪犯違反監獄的紀律和管理秩序;

3.聚衆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是指策動、糾集多名被監管人鬧事,如拒絕勞動、圍攻監管人員、絕食等,擾亂監獄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是指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

上述行爲,都破壞了監管秩序,影響對罪犯進行監管的工作正常進行。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爲,可以在監獄、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勞動作業的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

根據法律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爲,情節嚴重,即多次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爲的,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爲造成嚴重影響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才構成犯罪。

四、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處罰

對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監管秩序罪針對的是正在服刑過程中的罪犯,他們因犯罪而被關進監獄,本身就在依法接受處罰。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他們有毆打他人、授意或策動他人破壞秩序聚衆鬧事等行爲,就被認爲是破壞監管秩序罪。結合前文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