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一、如何認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如何認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裏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裏的“完全”指的是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什麼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 盲人

4、 又聾又啞的人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的判斷應當根據構成要件來確定,而主體構成要件一般情況下是要求具有完全刑事行爲能力,這主要是根據犯罪人員的年齡來進行判斷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年滿16週歲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