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加重情節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罪加重情節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傷害他人身體的時候,如果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是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判處的刑罰則會更重。那你知道,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具體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詳細介紹,供你閱讀。

一、故意傷害罪加重情節是怎樣的

(一)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因此,故意傷害他人並且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是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要加重處罰的。

二、故意傷害罪的法律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故意傷害罪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屬於加重情節,判處的刑罰則會更重。如果你現在處於相關法律糾紛中,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根據你的具體情況爲你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