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組織賣淫嫖娼會被判什麼罪?

一、涉嫌組織賣淫嫖娼會被判什麼罪?

涉嫌組織賣淫嫖娼會被判什麼罪?

涉嫌組織賣淫嫖娼有可能會被判組織賣淫罪,也有可能會被判協助組織賣淫罪,可以從以下方面界定此兩種罪名:

(一)從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定性來區分

組織賣淫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的行爲,主要體現爲對賣淫人員和賣淫活動的管理及控制性。而協助組織賣淫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是指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幫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爲,所謂幫助,是指行爲人爲組織賣淫的犯罪分子提供某種方便。

從字面來看,組織賣淫罪無論主從犯,強調的是在犯罪中的組織性;而協助組織賣淫罪是組織賣淫罪的一種幫助行爲。但由於立法者把此種“幫助”行爲作爲一種獨立的犯罪加以規定,它就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幫助行爲。

對比兩個罪名的定性可知,組織賣淫罪無論主犯還是從犯,在控制他人從事賣淫的活動中,具有一定的管理性或控制性。管理性或控制性,是協助組織賣淫罪所不具備的,而恰恰是組織賣淫罪所具備的。

(二)從事實與證據來判斷

對比分析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實施的不同犯罪事實,確定可以掌握的差別就是被告人是否參與管理或控制的事實。總結刑事審判中賣淫類案件的事實認定,可以清晰地捋出一條差異化的脈絡,即被告人是否參與涉案賣淫人員的管理或控制行爲。具體管理或控制行爲可能表現爲參與賣淫場所的經營或管理,或是爲賣淫場所提供資金、場所,或是制定賣淫行爲、違法獲利分成的方式以及應對公安檢查的方案;也可以表現爲對賣淫人員的直接管理,召集、調配、安排賣淫人員。哪怕被告人只是在集團中擔任所謂的助理,但只要負責管理部分陪侍人員,就是存在管理、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所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只要查明被告人蔘與上述管理或控制行爲,即可認定其符合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特徵;若被告人還要自稱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則法院可以認定爲與查明事實不符。

(三)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最大區別

兩者的區別點在於:行爲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爲的分工。

組織賣淫罪的從犯,是在參與管理、控制婦女從事賣淫的活動中發揮輔助或者次要作用;協助組織賣淫罪,則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的行爲。

組織賣淫罪的從犯,參與了集團犯罪中的協調管理或控制;而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在有組織的賣淫活動中,依附並受命於組織者,不具有管理行爲或控制行爲,更不具有組織賣淫活動的主導權和決策權。

二、組織賣淫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賣淫活動之中的組織者,由於在違法活動之中起到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故此相比較於賣淫活動的協助犯等從犯,組織者受到的刑罰會比較重。法院在最終宣判之前,不管是組織類型的主犯,還是其他從犯,都是可以爲自己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