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傷害罪條文有哪些?

刑法故意傷害罪條文有哪些?

有意識的傷害他人導致他人的人體器官或者破壞了人體組織,比如失去聽覺、骨裂、眼睛失明等等比較嚴重後果的,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是會收到法律法規的約束,承擔相應的懲罰,那麼刑法故意傷害罪條文有哪些呢?下面由本站爲您作出解讀。

一、刑法中有關故意傷害罪的條文

《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扶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83·12·10)

以牟利爲目的私自爲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12·31 法釋 〔1997〕11號〕。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 法釋 〔1999} 18號)。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爲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如果造成了故意傷害罪,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的承擔,還要賠償受害人就醫的各項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以及必要的營養補償費用,受害人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讓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仍有這方面的疑問,歡迎透過本站諮詢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