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犯罪偵查期限是否有限制

入室盜竊犯罪偵查期限是否有限制

一、入室盜竊犯罪偵查期限是否有限制?

公安局立案偵查沒有期限,但對犯罪嫌疑人關押是有期限的。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中的一個。

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採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採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爲——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爲 ——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於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裏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爲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爲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爲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爲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爲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不單純的是針對入室盜竊犯罪,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動,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期限都沒有規定,有可能有些特別簡單的入室盜竊案件,公安機關不超過一週就取得了犯罪證據,但是情形特別複雜的入室盜竊犯罪,並且在入室盜竊之後,還發生了其他的惡性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要多長時間才能破獲就不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