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始終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對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歐陽律師建議:我國刑法在執行刑事處罰中雖然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但這並不意味,未成年就可以肆意妄爲的犯罪,尊重自己纔有未來。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