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菸草會怎麼判刑

一、走私菸草會怎麼判刑

走私菸草會怎麼判刑

私菸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菸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菸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參見刑第153條)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菸草的行爲被列爲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偷逃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稅額在十五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稅額在五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律對於走私罪的量刑標準一直在不斷調整,下面具體分析:

(一)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走私解釋(一)》規定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自然人犯罪標準的5倍掌握。《解釋》第24條將之下調爲自然人犯罪標準的2倍,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第一,刑法第153條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區分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配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單位犯罪的刑罰明顯要輕於自然人犯罪,這一點在確定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時也應有所體現;第二,隨着公司設立門檻的不斷降低,單位走私犯罪數量的急劇攀升,單位利益與個人利益更趨緊密,在預留出行政處罰必要空間的基礎上,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與自然人犯罪不宜拉開過大;第三,按照2倍標準把握,《解釋》實際上將《走私解釋(一)》原確定的25萬元、75萬元、250萬元三個量刑檔次起點數額調整爲2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兩相比較,入罪門檻基本相當但不同量刑檔次的數額標準明顯拉大,既可以避免案件總體數量的大起大落,同時也爲均衡量刑預留出了更大的裁量空間。

(二)單位走私特定對象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

《解釋》第24條延用了《走私解釋(一)》的做法,規定對單位走私特定對象犯罪適用與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處罰標準。其主要考慮有兩點:一是刑法對於單位實施的走私特定對象犯罪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處罰規定上有所不同。單位犯前者罪與自然人犯罪同罪同罰,單位犯後者罪的處罰則輕於自然人犯罪,體現出了立法機關對於單位實施走私特定對象犯罪與自然人犯罪處罰上不作區分的傾向性立場。二是走私特定對象犯罪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危害性具體表現有所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現爲偷逃稅款及由此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而走私特定對象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現爲對國家出於經濟、社會、國防、環境安全等制定的管理制度的侵害,危害性質明顯更爲嚴重,依法應予更爲嚴厲的否定評價。

(三)確立的最新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就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兩個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標準,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即應定罪處罰,指出偷逃應繳稅額應以走私犯罪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強調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不論已受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爲的具體對象,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走私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爲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2、客體不同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後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透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繫在一起。

3、對象不同

逃匯罪的對象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