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的意義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的意義是什麼?

一、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的意義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的意義在於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由於主管或客觀的原因,有些案件的審理結果會發成誤判的情況,這對於被告是一種不公平的行爲。

二、什麼是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透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爲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髙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査。原系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系二審的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宣告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審程序上訴或抗訴。

三、符合再審的幾種情形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我們在新聞報道中看到過一些由於客觀或主觀的原因造成的一些冤假錯案,這會對本無罪的被告人造成非常嚴重的打擊,甚至會影響被告人的一生,因此國家出臺審判監督程序,爲的就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盡最大的可能做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