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賄和受賄哪個罪大?

對於行賄和受賄哪個罪大?

一、對於行賄和受賄哪個罪大?

行賄和受賄哪個罪大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要根據涉案情況而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判決處理就越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二、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七條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行賄和受賄的行爲,都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是需要根據涉案的金額大小來追究法律責任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立案標準,並且也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對行賄和受賄的判決處理進行認定,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