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尋釁滋事從犯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從犯怎麼處理

2021年尋釁滋事從犯怎麼處理

依據刑法的規定,法院對共同犯罪的從犯應該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所以尋釁滋事的從犯應該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尋釁滋事罪從犯應該在原有的刑法上,進行加刑處理。畢竟我國的法律是威嚴不可侵犯的。在犯罪期間,一定能要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有關機關的調查,這樣在判刑的時候,也需會進行減刑處理,但是如果認錯態度不良好,那麼一定是對自己沒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