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的財產怎麼分配?

一、同居關係的財產怎麼分配?

同居關係的財產怎麼分配?

同居關係的財產的分配,是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 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另外,《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二、非法同居行爲的處理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着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男女之間存在未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生活的,是屬於非法同居的行爲,因爲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所以是不能按照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但對於事實婚姻的人員是可以按照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