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什麼行爲?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什麼行爲?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什麼行爲?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爲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是什麼?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着密切的聯繫,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爲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爲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爲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爲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爲,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綜上所述,在很多職務犯罪中,都會涉及到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這個罪名不是獨立存在的,往往和貪污受賄罪一起。從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對持有的財產來源進行合理解釋,超過三十萬的話就構成本罪。這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標準。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財產可能來源很多,不只限於貪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