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法院會判多久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的判刑標準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量刑範圍是5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因當事人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爲,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有自殺自殘等行爲的,直接責任人就會被判刑,但具體怎麼判,不能簡單的根據罪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