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非法私藏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非法私藏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非法私藏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爲。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爲。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爲。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爲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私藏彈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就算是撿到了彈藥也不能非法私藏,撿到彈藥以後應該交給公安機關,構成私藏彈藥罪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判處拘役或管制,若私藏大量彈藥且拒不交出,可判處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