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第4款的規定,行爲人將私人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本法將私自出 售或私自贈送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給外國人的行爲,單列一條,獨立成罪。本罪爲選擇性罪名。如行爲人僅觸犯了其中一個罪名,則以其中的一罪定罪處刑。如行爲人同時具有兩個行爲的,則可以定兩個罪名,但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根據規定,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屬於故意犯罪,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向外國人贈送文物的時候,如果不知道該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是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