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虛假出資的法條規定和構成要件是什麼

新刑法虛假出資的法條規定和構成要件是什麼

虛假出資是一種欺騙行爲,嚴重危害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公司其他成員以及股東的合法權益。什麼是虛假出資呢?很多人可能不太瞭解。尤其是新刑法虛假出資的法條規定和構成要件,這是十分重要的,對我們的判定很有幫助。現在,本站的人員將爲您進行相關解答。

一、虛假出資的概念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爲。

二、新刑法虛假出資的法條規定

我國《刑法》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三、新刑法虛假出資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這裏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二)行爲人必須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爲。這裏的“違反公司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義務的如下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未交付貨幣”,是指沒有按規定一次足額交付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根本就沒有交付任何貨幣;“未交付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是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或者沒有辦理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爲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透過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銀行貸款等手段取得資金,作爲自己出資,待公司登記成立後,又抽回這些資金,造成虛假出資;另一種是在公司設立時,依法繳納了自己的出資,但當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撤回。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東、公司發起人雖有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等行爲,但數額不大,情節後果都不嚴重,不構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處理。

綜上所述,虛假出資是一種犯罪行爲,應該依法定罪量刑。新刑法虛假出資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上三個方面,即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行爲人必須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和虛假出資以及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相信大家已經掌握了。在實踐中遇到相關問題,若對虛假出資的構成要件仍無法判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