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介紹賣淫需要哪些要件定罪

一、網絡介紹賣淫需要哪些要件定罪?

網絡介紹賣淫需要哪些要件定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介紹賣淫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介紹賣淫通俗點來說就是拉皮條,在賣淫嫖娼案件當中,介紹賣淫的當事人起到了牽線搭橋的作用,一切跟賣淫嫖娼相關的這些行爲都是違法的,只要情節嚴重就會受到刑事處罰。生活中爲了掙錢,也不能什麼事情都敢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