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如何量刑?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如何量刑?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走私罪的界限

這兩罪有着本罪的區別,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對象是指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觀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而後者則是非法攜帶、運輸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物品進出國(邊)境。二者相同點是都是非法進出國(邊)境,兩罪從構成特徵上看不難區分,但司法實踐中存在着以走私爲目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對此如何處理,我們認爲,走私是目的行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是爲達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爲,根據本法關於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論處。

對於犯罪分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或者邊境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的危害了國家安全的行爲,相關情況還可能導致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偷越的行爲逃避犯罪處罰,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分子是否達到嚴重的情節來進行量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