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前罪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嗎

一般累犯前罪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嗎

我國的累犯區分爲了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而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不同,當然最後的處罰也不太一樣。那麼對於一般累犯而言,是不是要求前後兩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呢?即一般累犯前罪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您講解。

要解決這個問題,則要先從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的一般累犯構成要件的內容。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這是由我國刑法的任務和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所決定我國刑法是以同故意犯罪作鬥爭爲主要任務,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爲目的的累犯從重製度,必然也要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作爲自已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把構成累犯的前後兩次犯罪限定爲故意犯罪。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是累犯比初犯的人身危險性大,即再犯的可能性大,由故意犯罪的主觀性質決定,故意犯罪的實施者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過失犯罪者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再次實施犯罪,但是過失犯罪的結果不是犯罪人主觀上所希望的,因此,過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很小甚至沒有。由此決定,刑法規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後兩罪只能限於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全部情況,最後確定其宣告刑爲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同時也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因爲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可以透過減刑或假釋最終出獄,迴歸社會,從而有可能再次犯罪、構成累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後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及其他有關情況,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說該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以上的刑罰,如果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理解爲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含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勢必無限制地擴大累犯的範圍。

3、前提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透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透過刑罰的執行之後,才能看出是否認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說來,未經刑罰的執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

4、時間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後五年內。犯罪人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後迴歸社會的一定時期,是其重新適應社會的過渡時期,或者說是其重新犯罪的危險期。而刑法規定的構成累犯的前後兩罪的時間間隔,實際上即是這一過渡時期。只有渡過這一時期之後,特殊預防目的纔可以說得以實現。因此,這一過渡時期適當長一些,會更加激勵剛剛回歸社會的犯罪人遵紀守法,重新做人。修訂後的刑法將兩罪的間隔時間修改爲五年,正是體現了這一精神。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法律要求構成一般累犯的,必須是前後兩罪都屬於故意犯罪,並且兩罪都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才行。以上就是關於“一般累犯前罪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