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的責任是什麼?

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的責任是什麼?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的責任是什麼?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法官可能會因爲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程序性違法的基本要件:

1、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爲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範,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2、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3、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爲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爲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遵守程序的規定,若案件的當事人並不清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最好是委託一個律師來代替自己處理訴訟事宜,這樣可以及時的發現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不符合規定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