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拒執罪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拒執罪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是法治大國,我們的一言一行也是由法律約束着我們。當法院判決我們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者其他行爲時,是必須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去做,如果不理睬不執行,那麼就構成了拒執罪。很多人不瞭解什麼是拒執罪,構成拒執罪的條件又是什麼?下面由本站的小編給您詳細解答。

一、拒執罪的定義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爲。《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情節嚴重”規定不具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自訴也可追究拒執罪

這次最高院司法解釋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由過去單一制透過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轉換爲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都可以追究的雙軌制。自訴人要有證據證明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檢察機關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爲符合立案條件就應予以立案。需要說明的是,透過自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可到判決該案的一審法院申請立案。

很多人可能不是很瞭解拒執罪並且認爲拒執罪不會判刑,其實不然,當符合以上八種情形的時候,法院是會做出判決裁決的,還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法院下達判決時,要積極履行義務,避免之後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