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樣認定的

一、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樣認定的

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樣認定的

1、對於行爲人透過國家設定的海關監管場所“闖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海關查驗關口,或者進入海關專設的監管貨場而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爲走私既遂。

2、對於行爲人攜帶、運輸走私貨物、物品“繞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國(邊)境線的,應當認定爲走私既遂。

3、對於行爲人採用在境內郵寄貨物、物品方式進行走私的,只要行爲人在郵政部門辦理完畢郵寄手續,即應當認定爲走私既遂;如果在辦理郵寄手續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爲走私未遂。

4、對於行爲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爲,但屬“對象不能犯”情形的,應當認定爲走私未遂。

二、走私犯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後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透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繫在一起。

2、對象

逃匯罪的對象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3、表現形式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逃匯的行爲。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爲卻是行爲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 (邊)境的行爲。

4、犯罪主體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爲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我國對相關的走私罪的相關觸發有着較爲嚴格的要求,相關的犯罪者在進入我國境內時,一旦被相關的海關人員查處相關的走私物品時。相關的犯罪人員就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相關的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處理這裏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