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注意事項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注意事項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屬於侵犯的客體公共安全,它是由於投放了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害性、放射性等的物質,嚴重危害到社會以及公衆的財產以及人身安全。那麼關於放危險物質罪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帶來關於放危險物質罪的注意事項。

一、報案意識

報案不及時,受害者的報案意識不強。投毒者與受害者大多文化程度較低,甚至爲文盲、半文盲、報案不及時。有些投毒殺人案件,經驗不豐富或責任性不強,喪失了獲取諸如犯罪嫌疑人指紋等直接證據的有利機會。

二、證據意識

由於證據意識淡薄,偵查人員獲取證據不全面,時常存在疏漏。有時也因爲審查工作的不仔細,在直接證據取不到時,又沒有能夠有效組織間接證據,形成鎖鏈,無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致使案件處理進退兩難。究其原因,偵查人員思路已成定式,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只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就算告破。在收集和固定證據時往往注意對無罪證據的分析與判斷,沒有及時固定有關證據,往往不考慮證據能否定罪與起訴。因此,犯罪嫌疑人一旦出現翻供,案件就無法補救。

三、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工作不到位,審查及出庭時忽視對毒物劑量及其藥理特點結合傷害、死亡特徵分析與說明。

四、間接證據

要充分利用間接的證明力。在立足於口供的同時,抓住三個環節,組織好間接證據,充分補強證據,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得到印證。

1、是查明毒物來源。投毒案件的毒物來源應當查清。明確毒物從何處購得或拿到,存放在何處,存放處的環境,是何種類型毒物及顏色。這些情況不但要獲取言詞證據,還要製作照片、錄像備用,堵死被告人翻供的後路。

2、是確定投毒點和毒物劑量。投毒點一般爲可移動或固定的器具,要依法予以指認、辨認。如爲可移動器具,犯罪嫌疑人往往加以譭棄,必要時製作偵查實驗來印證。在有些投毒案件中,被告人所使用和投放的器具外型、材質、色彩具有特殊性,要儘量回憶,補做辨認筆錄。如被拋棄到河江中,條件具備,還要重做偵查實驗。此外,對作案時間、毒物來源的辯解,要下大力氣,花苦功夫去查證。

3、是做好中毒檢驗報告。屍檢報告、活體檢驗報告是鑑定結論,是死亡、中毒原因憑據。檢材充分,屍檢及時,就能夠爲破案提供正確的方向,避免偵查走彎路,並能夠穩定被告人的供述。“鑑定結論是確定痕跡、書面材料與案件事實是否有客觀聯繫的依據,往往成爲審查或鑑別其它證據的重要手段,且能增強證據體系的穩定性。案發現場發現痕跡,要及時提取,妥善保管,儘快鑑定。特別是投毒殺人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處,一般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極不穩定。因此,這類案件中毒化鑑定對於甄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真假很重要。”還要重視指紋、字跡的鑑定。重視被告人的供述,以增強認定證據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可惜因爲偵查的方向不明,被害人的無知沒有報案等原因,沒有屍檢,無法屍檢的案件也不少。

五、科技含量

提高案件的科技含量,善於對毒物的定量及其毒理分析。一些毒物進入生物體後透過化學作用能夠損害生命正常活動。引發功能性或氣質性病變的毒性有這幾個特點:受作用的生物體、起作用的劑量、作用的途徑與方式、個體狀況。大絕大多數的投毒案件中,偵查人員只重視查出毒物,對其它關聯問題不予重視。在審查時,尤其是出庭公訴活動中,要十分重視容易被忽視的兩個問題,被告人的作案動機和毒物毒理分析,如果把這兩個問題解決好,就會達到指控證據體系的形成。增強說服力與抗辯力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毒物案件中有服毒自殺,也有利用毒物謀殺。劑量大的立即死亡,劑量小的則造成慢性中毒,情況不一。又有使用毒物使受害者麻醉後喪失防禦能力而企圖搶劫、盜竊、強姦,動機不一。究竟其作案動機是什麼,要全面、連貫分析,尋找印證的證據。二是毒物的定量分析不但牽涉到對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性質的判斷,也涉及到對其行爲真實性的判斷和其口供真實性的印證。比如毒鼠強,其化學名稱爲四次甲基二碸四胺,毒性是氰化鈉的300倍。毒鼠強致死會發生強烈的腦幹刺激作用。口服致死量爲0.1-0.2微克/千克體重,且無解毒劑,並容易引起二次中毒。毒鼠強經過加工之後,含量不一,但其中毒的潛伏期較短,一般爲10至60分鐘,多數中毒者在進食後的30分鐘發作。如果劑量大,則呈急性中毒狀,表現爲強直性、陣發性抽搐,持續時間爲1-2分鐘,到10多分鐘不等。受害者表現爲口吐白沫、抽搐和昏迷,神經表現症狀明顯。即使搶救回來,還會留下很多後遺症,如癲癇。而非神經性中毒則主要表現爲胃腸道反應而不會出現抽搐。又比如三唑侖、艾司唑侖片,是麻醉類藥品,食用之後是被胃吸收,2-4小時達血濃度高峯,易亟嗜睡,醒後極度疲勞,意識也有障礙,出現神智不清楚、迷糊等症狀。而且走路容易摔倒。對此,偵查、公訴人員就應收集這些方面的證據,再結合實際案件中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有力地駁斥被告人的辯解。

六、合理懷疑

客觀看待投毒案件諸多合理的懷疑。案件的疑點存在於一切案件之中,不過投毒案件更難以排除。儘管我們做了大量工作,仍然顯得起訴信心不足,案件中的許多可疑之處無法排除。所以,任何一個案件的定罪,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排除每一個疑點,要排除的僅僅是涉及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七、把握界限

要注意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界限。本罪屬於危險犯,只要行爲人實施的投毒行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即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本罪的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財產。“不特定的”危害對象,指事前未曾完全謀定的、事中隨機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對象。這正是本罪與(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往往與殺人罪糾纏在一起。法律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侵害的客體是屬於侵害社會公共安全,犯罪所指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這是在實踐中把握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殺人犯罪界限的要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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